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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

    信息发布者:寸土寸金
    2019-08-03 12:15:51   转载
  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《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   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《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(征求意见稿)》的意见。
  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3日,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ajxxgk@163.com。
   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!
      潜山市公安局
    2019年8月2日
   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    (征求意见稿)
    为加强潜山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,全力打造洁净、优美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,现就本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:
    一、限放区域
    潜山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车轴寺大桥西桥头—南外环路(318)国道—利民大桥北桥头—潜水左岸—皖山路(含火车站周边区域) —彭岭路—中苏路(含卧龙小区) —莲花路—皖国东路—皖河大坝—车轴寺大桥西桥头。
    备注:火车站周边区域为:1.天柱第一城封闭小区(含七仙女大酒店、天柱山中学);2.火车站区域:合九铁路亿龙村涵洞(165+648)到合九铁路露营地涵洞(164+647)以南、亿龙村涵洞沿殡仪馆到皖山路沿线以东、露营地涵洞沿茶香园小区东侧外围墙到皖山沿线以西区域。
    二、限放时间
    在限放区域内,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 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    重大节日、庆礼、庆典活动中,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。
    三、禁放地点
    (一)国家机关;
    (二)汽车站、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    (三)军事设施保护区;
    (四)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点)、油库、仓库、输油(气)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;
    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    (六)图书馆、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,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
    (七)山林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绿地;
    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;
    (九)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。
    四、燃放要求
    (一)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窨井投射、抛掷;
    (二)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;
    (三)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、楼道、屋顶、阳台、窗户燃放烟花爆竹;
    (四)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;
    (五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。
    五、违规处罚
    (一)在禁燃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    (二)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(三)提供庆典、婚庆、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、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,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    六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乡镇、村 (居 )民委员会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认真做好本辖区、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,预防、制止违规燃放行为。
    七、各级党政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。
    八、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,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。
    九、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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